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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学校统发工资有关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预[2000]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01 生效日期:2000-10-01
 

省教育厅、省属各有关学校:
  从2000年10月1日起,省属学校在职工作人员工资由我厅分批委托广东省建设银行统一发放。现对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帐务处理
  (一)主管部门每月根据省建设银行提供的本系统在职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表的应发工资数(包括代扣公积金、代扣养老保险费、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如下帐务处理:
  1、借:拨出经费”
    贷:财政补助收入(预算资金部分)
  一XX事业费
  一财政统发经费
  2、借:拨出经费
    贷: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部分)
  一XX事业费
  —财政统发经费
  (二)学校每月根据省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表的应发工资数(包括代扣公积金、代扣养老保险费、代扣个人所得税)作如下帐务处理:
  1、借:事业支出
    贷:财政补助收入(预算资金部分)
  一XX事业费
  一财政统发经费
  2.借:事业支出
    贷:事业收入(预算外资金部分)
  一XX事业费
  一财政统发经费
  (三)对单位为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仍按现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个人缴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银行代扣后将款项划入各单位按规定开设的公积金过渡户,各单位根据代扣公积金数直接将其列入“事业支出”科目,不再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四)对其他会计科目的核算仍按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二、关于年终对帐和决算的编报
  各单位年终对帐、决算编报的内容口径应包括财政统一发放部分。
  以上办法自2O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00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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