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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预[2000]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01 生效日期:2000-07-01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我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保证基金预算的科学性和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金项目,具体范围以每年财政部制发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为准。

  第三条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改革方向是实行部门预算制度,细化基金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职责分工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由省财政厅与有关预算单位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草拟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的指导性意见,布置部门基金预算编制工作,审核、汇总并上报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监督省级基金预算的执行,办理省级基金预算调整和变更的各项手续等。预算单位(指一级预算单位,下同)负责向财政业务主管部门编报本单位或本系统基金预算建议草案及相关资料,组织本单位或本系统基金预算执行。

  第五条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程序
  为及时做好基金预算编制、报送、审查工作,应从每年6月份开始编制下年度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具体编制程序:
  每年6月,由省财政厅将编制基金预算的通知、要求、表式等布置省级预算单位。
  7-9月,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要求和上年实际完成情况编制部门基金预算,部门基金预算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编起,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其中用于基建支出的部分需附送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文件,未立项的需向立项审批部门申请立项,经批准后才能申请纳入部门基金预算安排支出。
  10-12月,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基金预算进行审核,汇总编制省级基金预算。省级基金预算报省政府审核后上报省人大审批。
  省人大审批通过后,即由省财政厅按要求于一个月内批复至省级预算单位。其中含有属于基建支出的预算,应抄送省计委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六条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
  细化预算编制。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应统一编列到类、款、项级预算科目,财政部门按类、款、项批复到预算单位。
  改进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方法。首先,结合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协调好基金预算与一般预算编制工作,创造条件编制综合预算。财政供给经费的基金主管部门应处理好基金预算与一般预算的协调安排问题,实现经费互补,有关基金预算和部门一般预算的编制工作可同步进行。同时,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金预算的审核,避免资金重复安排,凡是基金预算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应再从一般预算安排经费。其次,改革基数预算编制方法,逐步实现零基预算。参照地方一般预算经费安排标准制定基金预算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专项资金等按发展需要和收入情况分年核定,已完成项目及时收回预算,避免资金安排与使用脱节的情况。

  第七条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拨付
  加强省级政府性基金资金拨付管理,在严格遵守“先收后支”原则的基础上,改变收支挂钩、先收后返的办法,严格按预算和支出进度拨款。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的拨付,由省级预算单位根据年度基金支出预算、省计委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及资金使用进度等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并说明请投资金的具体用途,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属于补助下级的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单位拨款申请中所列资金安排计划直接拨付下级财政部门;省级基金支出中按规定应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的,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用款申请、年度预算安排及工程进度等情况,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调整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固基金收入执行数超过预算数或基金收入执行数完不成预算的,各省级预算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单位的报告,按业务管理程序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调整情况应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说明,调整幅度超过规的要报省人大审批。

  第九条 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监督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法》,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的监管力度,把细化预算与加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首先,严格执行预算执行报告制度。省级预算单位应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预算收支情况表等有关资料,并按季度向财政部则民进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向省政府和省人大汇报一般预算执行情况的同时,如实报汇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其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工作,对有关部fi违反基金预算管理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从资金安排上进行必要的制约。

  第十条 考虑到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部门与使用部门相互分离的特殊性,有关省级水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等,按照《关于制发<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广东省财政厅
200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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