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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财库[2000]2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06 | 生效日期:2000-12-06 |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中心支行,巴南、永川、江律、合川、长寿支行,工商银行各支行,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8号)规定:“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技术机构的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汇缴省级财政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为了贯彻“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应罚尽罚、应缴尽缴。结合重庆市实际,现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解缴办法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解缴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直属技术机构以及市局直属技术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直接缴入市财政局在当地开设的市质量技术监督收入专户,再由工行承办行统一汇缴市财政专户。
(一)经办银行。市财政局指定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为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收银行。工行江北区支行加州分理处为汇缴行,工行上清寺分理处为专户行,分别办理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汇缴工作。
(二)收入专户。由市财政局在工商银行江北区支行加州分理处开设重庆市财政局质技监收入汇缴专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事业性收入专户,账号:22326400953,开户行:工商银行江北区支行加州分理处),用于全市质技监收入的汇集、划分和解缴。市财政局分别为各区县(自治县、市)质技监局以及市局直属机构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重庆市财政局质技监收入专户,未设工商银行机构的地区由工商银行落实代收银行。各级收入专户只用于收入的收纳和解缴,不得用于支付。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开户。
(三)收入收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技监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费单位必须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直接收取,当日或次日缴入质量技监收入专户。
(四)收入解缴。由工行江北支行加州分理处每十天将各区县(自治县、市)及市局直属单位的“重庆市财政局质技监收入专户”余额扣划到市财政局在分理处开设的“重庆市财政局质技监收入汇缴专户”,由工行加州分理处对全市的质技监收入进行汇集、划分,在24小时内将收入解缴到重庆市财政局在工行上清寺分理处开设的财政专户内(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工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21724932227),并由工行加州分理处按月列出各区县(自治县、市)及市局直属单位收入明细表,提供给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发生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事业性收入按不同的进账时间、内容汇总,编制本地区本单位《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月报表》一式三份,本部门留一份,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处两份,以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市财政局对账。
二、罚没收入解缴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收入解缴办法按照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处罚罚款收入“罚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预[1999]20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
(一)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确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罚缴分离”的各单位微机编码,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一级单位编码,各区县(自治县、市)、市局直属单位按二级单位编码,其基层单位按三级单位编码。具体微机编码详见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收入“罚缴分离”单位微机编码表。
(二)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收入为市级财政预算收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被处罚人开具《重庆市罚款缴纳通知书》应注明“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并督促其在缴款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纳罚款。
(三)代收银行在受理收款业务时,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具体处理。
第一种,被处罚人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具的《重庆市罚没缴纳通知书》直接到当地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代收银行各网点在受理收款业务时属转账交款,凭交款人所持《重庆市罚款缴纳通知书》发给《重庆市行政处罚罚款转账通知书》,并严格审核所填项目是否齐全,对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纠正。代收银行收妥款项后,在《重庆市行政处罚罚款转账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章戳,据此开出《重庆市行政处罚罚款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被处罚人用现金缴款时,代收银行按照《重庆市罚款缴纳通知书》上所列要素,逐项填写《重庆市行政处罚罚款现金缴款书》,收妥款项后,将加盖银行章戳的收据联和报查联退缴款人,缴款人凭此到办案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种,质技监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被处罚人现场处罚收缴的罚没款,质技监部门应向被处罚人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罚款收据》,并及时填制《重庆市罚款缴纳通知书》,于当日或次日将收取的罚没款缴纳当地代收银行,银行收妥款项后,据此开出《重庆市行政处罚罚款现金缴款书》并将其中的报查联返还质技监部门。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在每月十日前将上月发生的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按不同的进账时间、内容汇总。编制本地区本单位《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收入缴纳月报表》连同代收银行开出的《重庆市行政处罚罚款现金缴款书》和《重庆市行政处罚罚款收据》(银行代用收据)(报查联)复印件一式三份,本部门留一份,上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财务处两份,以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市财政局对账。
(五)上述办法未尽事宜,按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处罚罚款收入“罚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预[1999]203号)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管理
质技监收入专户开设后,各级质技监部门只保留一个支出账户作为基本账户,原开设的其他收入账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清理,经市财政局核查后限期进行销户,其余额按规定划入有关账户。市财政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重庆市财政局
2000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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