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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2]1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2-01 生效日期:2002-02-01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林业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林权证工本费标准统一为每证5元;我省“其它林区”(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的林权现场勘测费标准为每公顷2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收费前请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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