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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密云县政府采购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密政发[2000]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0-18 | 生效日期:2000-10-1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县县极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县财政局所属密云县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实现政府采购领域政务公开。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包括机关单位业务、办公用车等;
(二)单价不足5万元但批量购置的货物,如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医疗仪器设备、图书、一般教学办公桌椅等装备及其他设备;
(三)统一制装及其他统一装备;
(四)造价1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修项目;
(五)各种会议、活动接待服务;
(六)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六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由县采购办统一组织采购并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集中采购;由县采购办会同或者委托使用单位组织采购并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的为分散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采购项目因急需而不能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九条 采购项目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成品或者已有法定供应商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价格择优选定。
第三章 项目申请、预算安排、资金结算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每年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由使用单位按系统向县财政局提交纳入政府采购的有关项目申请报告,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统一安排政府采购年度计划。使用单位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请理由;
(二)项目的名称、规格、标准、数量、金额;
(三)项目内的汽车、移动电话应当附有车辆管理部门更新鉴定证明或者核定的编制证明;
(四)项目的预期效益;
(五)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第十一条 对采用集中采购形式的项目,全部纳入县财政预算的,县财政局根据用款进度将采购经费拨付给县采购办,由县采购办与供应商直接结算。县采购办根据县财政局提供的分配方案将实物无偿调拨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收到实物后,凭实物调拨单按发票原始价值入账。
第十二条 对采用分散采购形式的项目,县财政局按合同约定拨款。对配套项目,使用单位自筹资金部分按要求划入县财政指定账户后,县财政局按合同进度拨款,使用单位在收到拨款时,必须按规定用途单独核算,由使用单位与供应商直接结算。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决算。未经县财政局批准,单位自行采购的,县财政局不予拨款。
第十四条 县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密云县人民政府
20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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