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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政办发[2000]1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1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发[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农林厅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工业、商贸领域有关企业国有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3.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将组织实施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的具体工作,交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5.将省级行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的管理职能;省级机关老职工住房补贴经费管理和发放的职能交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6.将省级行政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职能,交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2.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三)新增的职能
1、彩票的监督管理职能。
2、会计委派制的组织实施和指导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市县财政的零星追加支出。
5.不再对竞争性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取消省级财政周转金制度。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逐步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
7.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相应取消江苏省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牌子。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与市、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政策规定。
(三)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省级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立项、审批及申报工作;参与全省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四)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根据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管理退税、税收返还等项工作。
(五)管理省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和非经营性外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管理办法;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负责全省企业财务制度的制定和监管;负责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七)负责全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八)管理省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九)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监管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
(十一)负责研究和制定有关涉外财政政策;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
(十二)参与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拟定并监督住房资金、国有土地出让金收益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办法。
(十三)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和指导会计委派制工作。
(十四)监督地方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内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处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组织开展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行管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厅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会同有关处室负责财政文告工作。
(二)预算处
研究财政预算分配政策和预算管理改革,拟定预算管理等制度;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和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汇总年度全省预决算;负责分析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管理有关罚没收入;汇总审核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查和报批部门预算;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政策的措施与建议;负责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统一办理预算追加事宜;参与对乡镇财政的管理指导工作;指导地方预算管理工作。
(三)国库处
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省级部门的决算,编制省级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省级财政的银行开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内债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四)政府采购管理处(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拟定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研究拟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计划;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搜集、统计、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负责进入省一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审查社会中介机构取得省一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确定并调整省一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编制省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处理省一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工作。
(五)综合处(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提出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省级预算外资金的征收管理;审核、报批全省性和省级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统一监制和管理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票据的使用;监管彩票市场;参与住房、物价、工资和国有土地(海域、矿产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管理有关的住房资金和财务;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六)税政法制处
拟定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地方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调整方案;在权限范围内,研究、拟定地方税收政策;研究地方税制改革;管理税收减免、退税、返还工作;调查税源情况,研究全省税负水平;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审核上报地方性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草案;拟定并组织实施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国家赔偿方面的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
(七)经济建设处
研究拟定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拟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审核办法,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有关竣工项目的决算管理;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管理物资、粮食、棉花、食糖、医药等专项储备资金和政策性补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经费预算和各种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决算。
(八)企业处
参与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研究并实施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的改革;贯彻执行并研究改进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国有企业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转让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租赁、拍卖、兼并、破产等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负责监管省级国有企业(外经金融处、农业处分管企业除外)财务;拟定企业国有资产预算编制方案;拟定企业财产评估政策和制度;负责企业亏损补贴、扭亏贴息资金、财政对企业的专项补助(原税收返还)、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星火和火炬贴息资金的有关管理工作。
(九)外经金融处
指导和监督旅游、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研究拟定有关配套实施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及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磋商、谈判工作;负责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财务、资产监管工作;管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财务工作。
(十)行政政法处
研究提出行政、政法部门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建议;拟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外事财务制度;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决算;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十一)科教文处
研究提出教育、文化、计划生育、科学、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建议;拟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决算;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处
拟定有关社会保障的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研究提出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残联等有关部门的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及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建议;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决算。
(十三)农业处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垦、农机等农口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并拟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负责省级农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参与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管理农业救灾防灾资金;研究提出有关部门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建议;负责财政支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拟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决算。
(十四)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围垦造地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贯彻实施农业税收政策、法规,拟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全省农业税收征管业务;办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灾歉减免的具体事项,负责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减免事宜;研究农民税负政策和农业税收税制改革;负责乡镇财政的管理指导工作。
(十五)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及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和统筹安排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防洪保安资金的筹集和农业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负责中央与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及财务管理。
(十六)统计评价处
负责拟定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拟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十七)会计处
管理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会计法令、规章和制度,起草配套实施细则和办法;负责会计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省会计职称、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方面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负责实施会计委派制的管理工作;管理全省有关会计行为的技术鉴定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局
拟定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的案件;监督厅内各处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厅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十九)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系统表彰活动;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市县财政教育工作;管理厅属财经院校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立老干部处。

  四、直属行政机构
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拟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协调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拟定国有资产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承担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86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34名,其中,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8名。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局长)5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局长)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老干部处处长1名,国资办副主任2名),副处长(副主任、副局长)34名。
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可由副厅长兼任。
另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

  六、其他事项
(一)同意成立“江苏省财政厅预算审核中心”,为相当于正处级事业单位,列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8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二)同意成立“江苏省财政厅财政结算中心”,为相当于正处级事业单位,列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0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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