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政办发[2000]19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29 | 生效日期:2000-12-29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提出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批准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江苏省深入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请示》精神,从2000年起,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一、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来源和规模
按省政府征收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行分年安排、滚动使用。从2000-2004年5年内,省财政按每年征收的全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收入的8%的比例从年初预算中安排。
二、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
对资不抵债以及经营严重亏损的县(市)农村信用社,在使用呆帐准备金后仍无法正常运转的,省将使用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县(市)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风险补偿资金补助后视同呆帐准备金处理,即用于冲销呆帐贷款。
三、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县(市)农村信用社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辖市财政部门和省农村信用社联社省辖市办事处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联社,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联社根据县(市)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运行、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安排专项补助。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市县财政下达至县(市)信用社。
四、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
(一)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省财政厅会同省联社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检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使用单位有违背本管理办法和将资金挪作他用的,省财政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补贴到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定期检查、按时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