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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国税转[2000]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9-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办、中心):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引导社会资源投向,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编制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现予以发布。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选择原则是:
(1)产品的关键技术必须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2)在关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市场潜力大,产品目前处于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情,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急需;
(5)能替代进口或出口创汇,有国际竞争力。
本着上述原则,当前重点鼓励11个领域共2056种产品的生产。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重点鼓励《目录》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新技术产品迅速更新换代的情况,及时对本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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