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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0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清算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劳社发[2000]2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07 | 生效日期:2000-12-07 |
各市、州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主管部门、总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湖南省2000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湘劳社发[2000]94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6号)有关规定,切实做好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的清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状况,遵循“两低于”的原则,做好工资总额清算工作。2000年按工资指导线和工效挂钩办法审批企业工资总额的工作至迟要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
二、严格审核确认进入当年成本的工资总额。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在企业财务决算前,按原则上不突破企业年初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的工资总额的要求,核实企业当年列入成本的工资总额。除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之外,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成本中列支工资性支出。
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按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年初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进行结算,结算后的人均工资增长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15%的上线,也不得出现新的结余工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结算省直企业(企业集团)的工效挂钩和工资指导线工作。
四、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变化等因素而导致当年职工人数发生较大变化的,可按当年实际在岗人数和上年统计年报实发人均工资,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考虑当年增资幅度,合理调整。
五、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要按附表一的要求于2001年3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0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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