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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土资发[2000]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05 | 生效日期:2000-12-05 |
各市、州、县(市、区)地矿局(办)、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1994]15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省政府[1995]40号令发布的《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改变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征收入库率低的被动局面,确保国家下达给我省补偿费征收入库计划的完成,实现我省矿业的持续发展,经研究,特就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领导各级地矿和财政部门要联系本地区的实际,共同研究制定补偿费征收管理年度工作方案,明确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有关单位行政一把手要重视补偿费的征收;分管领导要牵头组织实施;征管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完成补偿费的征管任务。上级地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地矿、财政部门的督促指导,督促下级财政、地矿部门依法履行补偿费的征管责任。各级地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征管力量,努力实现全面、足额征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积极支持和配合地矿部门搞好征收管理工作,依法监督补偿费不被挤占、挪用,确保补偿费的及时入库和依法使用。
二、坚持依法依规征收各级征收管理部门要做到措施得力,执法必严,查处监督到位。因此,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征费,确保补偿费征收到位,确保补偿费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一要明确执法主体。补偿费的征收主体是各级地矿部门和财政部门。地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财政部门予以协助,并对征收入库和使用进行监督,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征收补偿费。对乡镇集体、个体的零星采矿和季节性采矿,地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征费能力的部门和单位征收,但必须切实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明确委托的内容和时限。接受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接受地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及时、全额将代征的补偿费上缴委托的相关部门入库,否则取消委托。二要摸清费源底数。各级地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采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征收管理信息库和征收台账,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采矿权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应缴数额,并及时征收入库。三要严格把握减免政策。各级地矿和财政部门对采矿权人提出的减免申请,要严格依法审查,对符合减免条 件的,严格按法定程度报批。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自行制定补偿费的减免政策。凡自行制定减免政策和自行减免的均应立即纠正。征管部门在征费过程中,对能够计算出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矿山企业,严禁采取协议收费等不合法的征收行为。四要加大对采矿权人拒缴、拖欠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欠缴的补偿费,要依法向采矿权人予以追缴。要通过依法征费,促使采矿权人自觉履行纳费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对拒不履行纳费义务的采矿权人,要依法立案查处,维护国家权益。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地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履行职责,完善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保证征收入库任务的完成。一是加强对征收票据的监管。对有银行账号的采矿权人,特别是市属以上(含市属)国有矿山企业,必须使用补偿费缴款书,由采矿权人缴纳补偿费;对使用自收汇缴票据征收补偿费的,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地矿部门及时入库。对坐支挪用的,财政部门暂停发放征收票据,并对坐支挪用的补偿费依法追缴。使用非法定收据的,财政部门予以查处和纠正。二是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从明年起,我们将每年联合开展检查,重点查处采矿权人拒缴、拖欠补偿费的行为及征收管理部门坐支、挪用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三是建立激励机制。自今年起,实行“三挂钩”制度:将省下达的补偿费征收入库任务的完成情况与征管部门的领导考核、评先、任用意见挂钩,年终进行考评,按奖罚办法和责任书予以奖励或处罚,并将工作业绩、奖罚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进行通报;与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和补助挂钩,对完成任务好的地区予以优先支持;与征管部门的经费补助和奖励挂钩,完成任务好的,加大补助和奖励的额度,对没有完成任务的,不给予经费补助。四是补偿费的返还,按省政府1995年40号令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0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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