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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国税发[200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22 | 生效日期:2002-02-22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抓紧印制新的扣缴报告表,并于2002年4月1日前发给扣缴义务人。
二、自2002年4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应统一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
三、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汇总表上报时间改为每半年上报一次,分别于7月25日和次年1月25日前上报省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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