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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权[2000]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28 | 生效日期:2000-12-28 |
各市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法规、规章 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评估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产权变动事宜或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必须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到财政(国资,下同)部门办理评估立项、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手续。
(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分立、兼并、出售;(三)以实物资产作为投资设立股份性质的公司或其他企业;(四)国有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五)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六)企业破产、清算;(七)企业整体资产租赁;(八)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九)国有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十)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十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事项。
二、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权限
(一)省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由省财政厅办理;市州及市州以下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
(二)省级及省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内发行外资股(B股);在境外公开发行各种股票(H股等)以及相关的资产或产权购并、出售或置换等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立项(立项申请表见附件一)和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合规性审核表见附件二),须经省财政厅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批。
企业经批准实行金融债权转股权项目,其评估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评估报告(结果)的合规性审核由省财政厅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市州及市州以下企事业单位涉及以下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由市州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批:1.企业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上市公司间吸收或新设合并;3.企业经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企业以实物资产(含无形资产)收购上市公司股权或认购上市公司应配股份;5.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购并、出售或置换等;6.上市公司或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企业的分立或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7.上市公司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8.上市公司破产、清算;9.省财政厅认为有必要直接管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三、资产评估立项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资产评估立项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由资产占有单位申报,经其上级单位(母公司或主管部门,下同)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一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管理涉及同一级次或不同级次多个财政部门管辖的,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效率,在其他相关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其立项手续可依以下规定只到一个财政部门统一办理:1.依《公司法》设立各类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产权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立项;2.上市公司间吸收或新设合并的资产评估项目,按吸收方或新设后的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申报立项;3.已开办的含国有股的各类公司按其持股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企业集团按集团母公司的归属关系,中外合资企业按中方出资额最大的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立项。
(二)申报资产评估立项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文件和资产评估立项审批表;2.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3.资产占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或证(复印件);5.资产占有单位近期资产负债表;6.待评估资产的产权证,有以技术作价的还需技术的鉴定证书;7.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资产评估立项初审上级单位须对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为:1.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得到正式批准;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备、真实准确。
上级单位经初审认为合格的,在资产评估立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并将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四)资产评估立项审核财政部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后进行立项审核,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1.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是否得到正式合法的批准;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及真实准确;3.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
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权限,市州及市州以下企事业单位需要到省财政厅办理的评估事项,应先由市州财政局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在立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转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需报财政部审批的由省财政厅转报。
股份公司及债转股企业的评估立项实行备案制。
评估机构必须依据财政部门同意评估立项的批复方可接受评估委托,否则,财政部门不予认可该项评估行为,不对评估报告(结果)进行合规性审核,也不予补办评估立项手续。财政部门不受理评估机构代申报单位办理资产评估立项手续。
四、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申报及其审核程序经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资产占有单位方可委托经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提出后,资产占有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手续:
(一)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申报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由资产占有单位申报,经其上级单位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如下:1.资产占有单位申请对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的文件及其合规性审核申请表和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四);2.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及资产评估明细表;3.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同一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涉及不同级次或同一级次多个财政部门管辖的,按照立项和合规性审核相统一的原则,其评估报告(结果)的合规性审核,在其他相关财政部门对相关评估报告(结果)初审同意后,到原办理立项手续的财政部门统一办理。
(二)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初审上级单位需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合格的,上级单位应在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须出具书面意见,并将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三)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财政部门收到合规性审核申请文件及申报材料后进行合规性审核,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上级单位的初审意见是否符合要求;2.评估机构是否具备与该项评估行为相对应的资产评估资格;3.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资格;4.评估方法是否适当;5.采用的评估标准、参数是否妥当;6.评估基准选择是否适当;7.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8.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9.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10.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的规定;11.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有关规定出具内容完备的承诺函;12.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权限,市州及市州以下企事业单位需要报省财政厅或由省财政厅转报财政部办理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项目,市州财政局应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对资产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的初审意见,连同该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资产评估项目委托方提供的有关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财政厅。
评估报告送交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时距其有效期仅3个月时,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该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的申请。
五、评估报告的出具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的规定提交评估报告并填报初审表,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委托人,由其送交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财政部门不受理评估机构直接送来的评估报告。
六、评估立项和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的批复
(一)对评估立项申请的批复财政部门对于评估立项的申请以表格(附件三)形式进行批复。对于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评估立项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全、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立项批复。
(二)对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申请的批复对于评估报告(结果)合规性审核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评估报告修改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审核批复。
七、评估机构的备案为了确保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从2001年元月起,在我省开展评估业务的省外评估机构必须按照评估项目管理权限到相应财政部门从事评估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评估机构及其资格情况、全部注册评估师及其资格情况、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评估师的签章 等情况。未进行备案的评估机构,财政部门从事评估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不予进行合规性审核。
八、此前我省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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