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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防洪保安资金有关征收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综函[200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22 | 生效日期:2000-12-22 |
益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外地施工单位来我市承包工程项目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益财呈字[2000]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异地承包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采取如下办法:施工企业个人部分的防洪保安资金在施工企业职工户口所在地缴纳;施工企业单位部分的防洪保安资金应随同税收一并在纳税所在地交纳。
二、公路(包括桥梁、隧道、渡口)收费站职工个人部分的防洪保安资金,在收费站所在地缴纳。
此复。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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