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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销售处理陈化粮价差补贴款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建[2000]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2000-12-15
 

各市州财政局: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销售处理陈化粮几个问题的通知》(湘粮计联[2000]63号)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湘计财[2000]654号)的有关规定,各地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对20 00年4月1日至8月31日的陈化粮销售处理情况进行了审核、汇总。根据各地审核、汇总上报的情况,现将销售处理阵化粮省财政控制补贴款拨付给你们(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款通过各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各地财政、粮食部门要认真核实县(市)和企业上报的陈化粮销售情况,及时将符合陈化粮销售处理规定的销售处理差价拨补到出库企业,并督促企业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二、对不符合中央和省有关陈化粮销售处理规定,或未按湘粮计联[2000]63号、湘计财[2000]654号文件规定报送有关手续的,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差价补贴款。

  三、应由市(州)、县拨付到位的陈化粮销售处理价差补贴款要按规定及时拨补到位。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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