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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记名国债兑付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库[2000]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18 | 生效日期:2000-12-18 |
各市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省分行,交通银行长沙分行:
根据上级部署,全国财政部门的国债中介机构已逐步撤销,并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到期应兑未兑无记名国债的兑付业务。为了维护国债信誉,满足社会广大公众的兑付需求,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已下文要求全省各地银行系统设立“国债常年兑付点”,但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做好我省国债兑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广泛宣传。各地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要共同组织,密切配合,指定辖内一定数量信誉度好、交通方便、网点集中的商业银行为“国债常年兑付点”,及时利用当地电台、报纸等宣传工具,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并统一由当地财政和人民银行制定“国债常年兑付点”的牌匾,颁发给各国债常年兑付点,悬挂在国债兑付点醒目的地方,让群众人尽皆知。凡未按长银发[2000]30号文件要求设立“国债常年兑付点”的地区,各地财政局要与当地人民银行协商,尽快予以落实,使国债兑付工作正常开展。
二、明确国债兑付的业务范围。全省各地的国债常年兑付点,主要办理财政部1981年至1997年发行的各种到期应兑未兑的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各国债兑付网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各种到期应兑未兑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各地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要定期对各国债常年兑付点的国债兑付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了解国债兑付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三、及时上划国债兑付款项。由各地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债常年兑付点,从200 0年11月1日后办理的各种无记名国债兑付款项,今年底未来得及上划的,一律纳入2001年的国债兑付业务中核算。2001年办理的国债兑付本息款项,仍按银行系统原规定的国债兑付核算办法执行,并及时上划国债本息款项。
四、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在11月30日结算截止日后,办理的各种无记名国债,一律要求在12月25日前集中上交省财政厅,同时报送收尾报告表和券面汇总表,超过此期限,应按照银行系统办理国债兑付的有关手续,到当地“国债常年兑付点”直接办理兑付。
五、加强国债兑付的反假工作。各地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要及时组织各国债常年兑付点的国债管理和经办人员,认真学习国库券的防假反假知识,提高对假国库券的鉴别能力,防止各单位在国债兑付工作中误收误兑各种假券,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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