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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财务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1]2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15 生效日期:2001-10-15
 

各市州财政局、教委(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的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169号)的规定,现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财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费、考试费的项目与标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名费、考试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169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在执行中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各地不得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更不得“搭车收费”。

  二、报名费、考试费的分成与上解。按每科交省11元,市(州)自考办4元,县(市)自考办13元。市(州)、县(市、区)教育考试部门必须在考试报名结束后一个月内如数上解省教育考试院。

  三、报名费、考试费的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报名费、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
对省级收入部分,各地不得提取管理费和任何形式的调控资金,也不得截留挪用。收费资金应按照“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按收入级次分别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支出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各地要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以保证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正常开展。

湖南省财政厅
2001年10月1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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