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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和取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计基础[2001]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5 生效日期:2001-01-05
 

各市、州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基础[1999]2178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编制中的各项取费标准都要在现有取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的要求,计价格[2000]364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农电(1999)30号、国电总(1999)549号、国电火(1999)677号、电建(1997)177号等文件所规定的费用构成及计算机标准,省计委、省物价局结合湖北省实际,编制了《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建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和取费标准》,现予印发,在全省农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执行。
本次印发的《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和取费标准》从下达之日起开始执行。因蔡甸区、新洲区、华容区、孝南区、应城市、云梦县、随州市、石首市、公安县、江陵区、天门市、枝江市、嘉鱼县、崇阳县、十堰农电分局、京山县、武穴市、汉南区、罗田县、来凤县这二十县农网改造中低压工程已完成,原已发生的费用不再调整,其它所有工程项目按本规定执行。省电力公司原以鄂电司农(1999)01号文印发的《湖北省农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取费标准》同时废止。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计委、省物价局。
附:《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和取费标准)
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概(预)算管理规定和取费标准
遵循国家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管理的有关精神,为保障我省农网建设改造资金高效、节约、科学合理地落到工程实处,同时,为统一规范我省农网工程概(预)算的管理,便于概(预)算的编制,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定额标准,结合我省工程和投资的实际环境,本着严格控制投资,适度降低或减省取费,同时又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地如期完成的原则,特对我省农网建设改造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湖北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编制的基本依据是:计基础[1999]2178号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文;鄂电基[1999]22号文《湖北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执行新定额新预规的通知》;国电总[1999]549文颁发的《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电力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以下简称“预规”)。
2、概(预)算的费用构成和编制办法。
2.1 35KV-110KV新建工程和大型扩建、大型改造工程以及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的费用构成和编制办法、费用划分原则,按国家电力工业部1997年颁布的《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制度及规定》进行。
2.2 10KV及以下工程(不包括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下同),针对其项目繁多庞杂,而每个单项工程投资和工程规模较小,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力度较大且易于落实等特点,工程的概(预)算的编制予以简化,核定为其费用构成与划分如下:
2.2.1 工程基本费用:
2.2.1.1 材料费,含装置性材料、消耗性材料、地材和材料运杂费。
2.2.1.2 设备费,含设备费和设备运杂费。
2.2.1.3 施工费,含人工费、现场管理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施工安全补助费。
2.2.2 工程综合费用:
2.2.2.1 综合管理费,含财务费用、建设项目单位经费、前期工程费、勘设费、工程监理费、备品备件购置费。
2.2.3 工程其它费用:
2.2.3.1 税金
2.2.3.2 设备成套服务费
2.2.3.3 建设期贷款利息
各项费用取费标准见概(预)算取费实施标准中相关条款和附表3.
2.3 35KV-110KV一般性改造工程(35KV-110KV变电站一、二次设备技术改造,建构筑物改造,并且35KV变电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下,110KV变电工程100万元以下者;35KV-110KV线路非整体更新性改造,并且投资在50万元以下者,属于一般性改造工程)的概(预)算的编制费用构成和划分,按10KV及以下工程执行。
3、概(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3.1 湖北省农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实际总投资额度,应与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额度相平衡,各县(市)农网工程的实际投资额度,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给各县(市)的投资额度内,各单位工程的投资,以审批的计划投资为控制额,在编制概(预)算时不得突破。
3.2 35KV-110KV新建和大型扩建、大型改建工程,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每项工程均应按工程项目作出完整的概(预)算。一般性35KC-110KV改造工程、10KV线路新建或改造工程、台区及低压网工程,根据本规定要求按工程项目作出简易概(预)算。在台区的概(预)算中,一些与该台区电气联系紧密,而工程量不太大的10KV线路工程,一般应纳入台区工程的工程量内。
3.3 概(预)算的审批权限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执行。

  二、概(预)算取费实施标准
1、直接工程费
1.1 人工费:35KV-110KV新建大型扩建,大型改建工程以及10KV新建开关站工程,按“预规”和鄂电基[1999]22号文执行,执行概(预)算定额《1996年北京地区价目本》中人工费单价,则变电建筑工程:19.50元/工日,变电安装工程21元/工日;送电工程23.5元/工日。变电安装人工费需乘以1.047调整系数,其基数为定额基价小计中的人工费。
我省地方工资性津贴超出1.91元/工日部份,按1.58元/工日计列;即以上述人工费单价为基数,变电建筑工程调增系数为8.1%;变电安装工程调增系数为7.19%;送电工程调增系数为6.72%.本项费用,按价差处理,只计取税金。
其它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不单独计列。
1.2 材料费
1.2.1 材料原价:招投标的材料按定标价格计列。非招投标的材料价格按物价部门规定价格计列。
1.2.2 材料运杂费:考虑到部分材料进库后从仓库至施工现场的二次运输,可在材料价格上加适当运杂费,核定其运杂费率为3%,其中电杆为8%.
1.2.3 施工机械费;35kv-110KV新建、扩建、大型改造工程按“预规”和“鄂电基[1999]22号文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10kv及以下工程和35kv-110kv一般性改造工程不计列此项费用。
2、其它直接费
2.1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计列。
2.2 夜间施工增加费:不计列。
2.3 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35kv-110kv新建,扩建、大型改造工程按“预规”执行。10kv及以下工程和35kv-110kv一般性改造工程见条款8和附表3.
2.4 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不计列
2.5 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不计列
3、现场经费
3.1 临时设施费:计算标准为单位工程基本直接费×费率:
35kv-110kv新建工程,临时设施费费率核定为:变电建筑工程1.2%;变电安装工程2%;送电工程1.2%;扩建和改造工程,不计列临时设施费。
10kv线路及台区以下工程,不计列此项费用。
3.2 现场管理费:计算标准为:送变电安装工程现场管理费=各单位工程人费×费率;变电建筑工程现场管理费=各单位工程基本直接费×费率:
经核定:变电35kv-110kv新建、扩建、大型改造工程中,建筑工程费率取3.5%;安装工程30%;送电工程中,工地运输和土石方工程取10%,其它取20%.
10kv及以下工程、35kv-110kv一般性改造工程见条款8和附表3.
4、间接费
4.1 企业管理费:不计列。
4.2 财务费用:不计列。
4.3 施工机械移送费:
此项费用原则上不予计列。若某项工程由异地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承建,则应以“预规”为依据,专题协定予以减量计列或不计列。
4.4 计列利润:
送变电建筑、安装工程计划利润=(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费率。
费率:110kv变电工程4%;送电工程2.5%;
35kv变电工程3%;送电工程2%.
4.5 税金(营业税):
计算标准为:变电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率;送电建筑、安装工程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税率;10kv及以下工程和35kv-110kv一般性改造工程税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税率。
税率按工程所在地税率计取;我省的税率分别为:武汉市及东西湖区:3.54%,蔡甸、汉南、江夏及其它地(市)区:3.51%;县、(城)、镇:3.45%;其它地区3.32%.
5、设备购置费:
5.1 设备原价:设备原价按招投标的定标价或信息价计列,该价格为生产厂家将设备运至客户的到货设备价格。
5.2 设备运杂费:考虑到设备进库后从仓库至施工现场的二次运输费用,可在设备原价上加适当运杂费,核定设备运杂费率为2.0%.
个别在定标价中未含运费的设备,其运杂费按“预规”执行。
可直接运至施工现场的设备不得加二次运输费用。
6、其它费用
6.1 建设场地划拨及清理费
6.1.1 土地划拨费: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取下限列计:应在概(预)算中列出有关计算依据,在执行时应尽量利用地方政府对农网建设改造工程的优惠政策。该项费用,只在35kv-110kv变电工程中和10kv新建开关站工程中按实际发生需要予以计列,送电工程中塔基的土地占用,不予计列土地划拨费。
6.1.2 旧有设施迁移补偿费: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补偿标准取下限计算,在执行时应尽量利用地方政府对农网建设改造工程的优惠政策,在概(预)算中,应列出有关计算依据。原则上,只有35kv-110kv新建工程和大型35kv及以上送电改道改造工程才允许计列此项费用。
10kv线路及以下工程,补偿费由地方政府和受益村镇出台优惠政策自行解决。
6.1.3 余物拆除清理费
本项费用不计列,亦不再计算拆除后残余物的回收金额。
6.2 项目建设管理费
6.2.1 建设项目单位经费
计算标准: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经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费率;送电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经费=安装工程费×费率。
35kv-110kv工程中,新建变电工程的费率按1.53%计列;扩建和改造变电工程,按1%计列;新建送电工程和大型改造建设工程均按0.37%计列。
10kv及以下工程和35kv-110kv一般性改造工程见条款8和附表3.
6.2.2 前期工程费
35kv-110kv新建、扩建、大型改造工程,按勘测设计费的18%计列。电力建设标准化编制费按期测设计费的3%计列。
35kv-110kv一般性改造工程、10kv及以下工程见条款8和附表3.
6.2.3 设备成套服务费
不计列。
6.2.4 备品备件购置费
按“预规”执行。
6.2.5 工程保险费
不计列。
6.3 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
6.3.1 研究试验费:不计列。
6.3.2 勘察设计费:
35kv-110kv 新建工程:以国家颁布的收费标准和系列文件为计算依据,再乘0.8系数。
35kv-110kv扩建和大型改造工程及10kv开关站新建工程以工程投资(包括其它费用)为基数,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按2.5%计取;200万至500万的工程按2.5%-1.5%计取,500万至800万元的工程,按1.5%至1.1%计取。800万元以上工程按1%计取。具体可在取费率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工程投资额,采用插值法计算(工程投资越高,取费率越小)。
35kv-110kv一般性的改造工程和10kv及以上工程(除10kv新建开关站工程)见条款8和附表3.
6.3.3 竣工图文件编制费:
不计列。
6.3.4 工程监理费
参照“预规”,对工程全过程监理的新建35kv变电工程,按每项工程3-5万元计列;新建110kv变电工程,按每项工程6-8万元计列:
110kv新建送电工程,单回按每公里0.3万元计列,双回按每公里0.35万元计列;35kv新建线路工程,单回按每公里0.2万元计列,双回按每公里0.25万元计列。
其它工程见条款8和附表3.
6.4 生产准备费
6.4.1 管理车辆购置费:新建110kv变电工程按设备购置费×0.3%计列;新建110kv送电工程按安装工程费×0.15%计列;其它工程不计列。
6.4.2 工器具,办公、生产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110kv新建变电工程按(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0.64%计列。
110kv新建送电工程按(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0.13%计列。
其它工程不计列。
6.4.3 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
不计列。
6.4.4 整套启动试运费及分系统调试费:
整套启动试运费不计列。
分系统调试费,35kv-110kv新建工程,按电力工业部电建[1996]868号文件所规定费率的一半计列。
其它工程不计列。
6.5 其它
6.5.1 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
新建变电工程:110kv 3万元/站; 35kv 2万元/站;
新建送电工程:110kv 10km以内800元/km;10km以外每增加1km增加400元;
35kv 10km以内400元/km;10km以外每增加1km增加200元。
其它工程见条款8和附表3.
6.5.2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35kv-110kv新建、扩建、大型改造工程按建安工程费的0.1%计列。
其它工程见条款8及附表3.
6.5.3 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动定额测定费:
35kv-110kv新建、扩建、大型改造工程按建、安工程费之和的0.1%计列。
其它工程条款8及附表3.
6.5.4 供电贴费:
不计列。
6.5.5 通讯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
原则不予计列,少数新建35kv-110kv送电工程,确需发生此费用的,应提出专题事实报告和防干扰措施方案,由概(算)审批单位审批确定。
6.5.6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不计列。
6.6 基本预备费
其计算标准按“预规”执行,但其费率的取用,经核定:35kv-110kv新建工程,均只考虑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增减、设备改型、材料代用等可能增加的费用。统一取用费率为3%.
其它工程见条款8及附表3.
7、动态费用
7.1 价差预备费
不计列。
7.2 建设其贷款利息
以工程投资为基数:110kv新建工程按(6.21%×0.8×1×0.5)+(3%×0.2×1×0.5)=2.784%计列。
其它工程按(6.21%×0.8×0.5×0.5)+(3%×0.2×0.5×0.5)=1.392%计列。
8、几项综合费用的取费实施标准(10kv及以下工程、35kv-110kv一般性改造工程)
8.1 施工费:计算标准:(材料原价+设备原价)×15%;
其中人工费占10%;现场管理费占4%;施工工用具使用费占0.8%;施工安全补助费占0.2%.
8.2 综合管理费:计算标准:(材料原价+设备原价+施工费)×5%;
其中,建设项目单位经费占1%;前期工程费占0.7%;勘设费占2%;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费占0.1%,预算定额编制及劳动定额测定费占0.1%;基本预备费占0.4%;工程监理费占0.6%;备品备件购置费占0.1%;

  三、附则
1、部分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1.1 现场管理费:在县电力局或下设供电所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和管理的条件下,该项费用由县市电力局在“预规”限定的使用范围内统一掌握使用。
1.2 建设项目单位经费:该项费用由省、地、县作工程验收,以及省组织的审计费用等,按经费分摊管理、控制和使用,其中省20%;市、州30%;县(市)50%.
1.3 前期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及电力建设标准化编制费按40%、30%、30%分别由省、地、县管理和控制,以作工程可研阶段的费用开支。
1.4 勘测设计费:由异地电力勘测设计院设计的工程,其勘设费由省公司统一掌握核付。
1.5 工程监理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掌握使用。
1.6 管理车辆购置:由各县电力单位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监控和调节下,在各具体对应工程项目中使用。
1.7 下列费用由省统一掌握,按有关规定审批使用:“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基本预备费”、“预算定额编制及劳动定额测定费”、“电力建设标准化编制费”、“建设期贷款利息”。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本规定在湖北省农电网建设改造工程范围内实行。
4、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湖北省物价局。

  四、附表(略)
附表1-1
附表1-2
附表2-1
附表2-2
附表3
湖北省变电单位工程取费表

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北省物价局
2001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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