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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府办[2001]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制订的《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规定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2001年下半年度和200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规定如下:

  一、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退休人员600元,从业人员800元。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由本人按规定自负,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规定比例分担。
2001年度上半年已经按照本省原有关规定自负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的参保人员,本年度下半年不再执行上述起付标准。

  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1年下半年度为2.5万元,2002年度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按照《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可根据海口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情况,具体确定以后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报省政府备案。

  四、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可参照上述标准确定开发区内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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