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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办理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财办[200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6 生效日期:2001-01-06
 

机构改革后,因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有关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业务被分解到厅内各相关业务处室。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有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的资产处置事项,单项资产帐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签发;帐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签发。

  二、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调出和变卖国有资产的资产处置事项,单项资产帐面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须先进行资产评估,经评估后才能办理有关处置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调出和变卖国有资产和其它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资产处置事项,单项资产帐面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签发;其余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签发。

  四、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报废、盘亏、核销损失在50万元以下;企业出售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评估确认价值在100万元以下;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帐面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即可签发。
超过上述限额,由厅领导审定后签发。

  五、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凡由厅领导签发的均以厅信函式公文发文;凡由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制定专门的审批表格审批。

  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资产管理工作划转各业务处后,有关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如有关政策的拟定、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的布置、有关资产管理表格的设计和印刷等,由行政政法处牵头主办;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如有关政策的拟定、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的布置、有关资产管理表格的设计和印刷等,由企业处牵头主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0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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