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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切实做好“十一”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灵政明电[2005]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9-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一”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十一”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十一”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根据节日长假的特点,认真查找各种隐患,立足超前防范。要明确任务、健全制度、狠抓落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确保“十一”期间生产安全
要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关于加强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的通知》(灵政秘[2005]101号和县安委会《关于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的企业进行停产整顿的通知》(灵安字[2005]11号文件精神,立即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关闭取缔各类非法矿山和小采石厂。禁止假日期间出现放松巡查的现象,严防出现假停真开、假关真采、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厉打击。
要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道路交通及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节前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对问题突出的隐患要跟踪督促整改,确保安全。要加强巡逻执勤和路检路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违章驾驶、超速超载等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危险路段、破损桥粱实行全天候监控和综合整治,严防事故发生。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大水上交通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汛期航运规定,严禁自用船非法载客。要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营运工具。
要切实加强旅游安全工作。县旅游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十一”旅游黄金周安全督查工作,强化对各类旅游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彻底排除事故隐患。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立即停业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不准营业。
要切实加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各类公共聚集场所要坚决停业整改。对“十一”期间举办的各类大型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把关,严防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县安监、公安、交通、计委、经贸委、质监等有关部门要以防范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等泄漏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要针对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的特点,加强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存在重大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
要加强对供水、供电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部位、关键岗位、重大隐患进行严密监控,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苗头,确保生产安全。
三、落实措施,协调联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在节前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采取措施全力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要落实化解调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化解调处的任务、责任和期限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对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究责任。
要切实帮助生活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特别是要妥善安排好贫困户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要统筹抓好水毁修复、防病防疫和对口帮扶等工作,加快灾区恢复重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统一联动,扎实做好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格制度,健全机制,切实做好值守应急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节日期间信息沟通和值守应急工作,严格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和预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好各项措施,一旦发生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要迅速妥善处置。要建立节日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信息专报制度,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涉及稳定的重大事项要立即如实上报。
县政府值班电话:60234416023443,传真:6022546
县安监局值班电话:6022195312978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一”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一”即将到来,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详和、平安的节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通如如下:
一、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节前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检查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每一个基层单位的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安全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要组织精干力量,深查细排,全面查找漏洞和隐患,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要安排专人24小时严密监控。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派人深入一线,加强督查,督促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二、狠抓煤矿生产、民用爆炸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销等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重点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把防范各类煤矿安全事故的措施落到实处;要继续抓紧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关闭整领工作,该停产整顿的一律停产整领、该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基建矿井及停产整顿矿井等要切实加大巡查和监控力度,严防节日期间出现放松巡查的现象,采取有力措施杜绝非法生产。要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加强对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批发、销售网点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运输资质审查,落实运输安全措施,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处置存放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网点;特别要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
同时,要全面落实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措施,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切实加强旅游、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共聚集场所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节前组织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旅游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整修,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对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要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对各种体育、文化、娱乐等大型活动要加强组织管理,制订合理的人群疏散方案和应总预案,妥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提前做好客流预测和分析,制订周密的节日运输方案,对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上车(船、飞机);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旅游路线、景区道路及危险路段、重点路段的监控,严禁车船超载、超限和农用车载客。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四、严格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确保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在节前组织一次矛盾纠纷排查,采取措施全力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节日期间的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组织的作用,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切实关心群众生活,着力解决好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众以及农村“五保户”的实际困难,妥善安排好贫困地区和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关注市场需求,确保市场供应,及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节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五、加强值守应急,保证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值守应急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选择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同志在岗值班,领导干部要亲自带班,确保值班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联络畅通。要做好值班信息的报送工作,及时掌握情况,沟通信息,遇有紧急重大情况要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有关应急部门要确保足够的应急力量,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反应,妥善处置。
六、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各项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进一步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组织力量深入重点部位,针对薄弱环节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隐患,坚决防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火灾、中毒、人员踩踏等事故的情况,向群众宣传自防、自救、互救和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各类人员的自救、互救能力。
灵璧县人民政府
200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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