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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参加省人大、省政协组织活动交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行[2000]1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1-01 | 生效日期:2001-01-01 |
各市、县、自治区财政局:
经研究,现就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参加省人大、政协组织的活动的交通费问题通知如下:不在穗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省人大依照代表法组织的履行代表职能的活动和不在穗的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依照政协章程组织的履行委员职能的活动,由省人大、省政协按规定解决往返交通费。省人大、省政协解决上述交通费问题所必需增加的经费,由省财政按有关规定核拨。以前有关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参加省人大、省政协组织的活动交通费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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