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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不限
  文    号:长府发[2000]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2-0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城市管理新体制的若干意见》的决定,解决市对区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保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财政调控能力,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决定改革市对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改革市对区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1994年中央对地方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国募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对市、市对区也逐级实行了。分税制弛政体制,中央、省、市区间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劳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总的看,分税制财政体制在我市的运行是成功的。保证了中央、省、市、区各级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了经济和事业的较快发展:九年来,在市对区财政体制运行中,考虑到区级财政困难较大,为减轻区级财政压力,促进市区一体化发展,又先后两次调整了市对区的财政体制,通过下放税种,降低共享税的市分享比例等措施,进一步增加了区级可用财力,保证了区级财政的工资发放和收支平衡。但是,由于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新老体制并存,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和问题,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市“两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过高,中央和省相对集中的收入过多,我市可用财力相对减少;二是财政供养人口逐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开支增长过快,财政担保的国内外债务陆续到期,财政负担沉重;三是各城区的经济结构、税收结构、行政管理区域、财政供养人口等因素变化较大,各城区之间出现新的财力不平衡,苦乐不均问题日益突出;四是税收征管体制与财政体制不协调,征管部门过多,有待规范;五是随着投资的多元化,企业间相互参股和其他形式的联合,已经很难划分企业的所有制关系,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的作法,造成混库问题经常发生。如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将影响我市各级政府发展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甚至影响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改革市对区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城市管理新体制要求,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区间财政分配关系,既要考虑区级财政的既得利益不受影响,逐渐增加区级可用财力,又要确保市级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全市财政实力不断壮大,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保证财政收入合理增长,实现市区一体发展。
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国家财政体制原则。保证市区财政体制与中央、省对我市的财政体制相互衔接,将中央、省对我市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关系体现在改革之中。
(二)坚持财政分配“公平、合理、均衡”的原则。协调各城区之间的经济发展,调节各城区之间的财力分配,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强化公共财政职能。
(三)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培养财源积极性的原则。既要增强市级调控能力,又要维护区级发展水平,在市与区之间建立起“水涨船高”同步增长的新分配机制。
(四)按行政区域划分税收收入的原则。改变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级次的作法,实行按属地和税种划分收入办法。
(五)调节各区之间税源均衡分布的原则。对税收额度较大,影响全市收入规模的个别大型企业的税收实行单列。
(六)便于征管、易于操作的原则。财政体制的设计,收支范围的划分和基数的确定,各项财政结算的计算,力求简便,便于征管,易于操作。

  三、改革市对区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财政收入划分
将长春市市、区的财政收入按税种及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和区级固定收入。
1、市本级固定收入。对全市集中征收入库,有利于加强全市宏观调控的税收及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的非税收入作为市级固定收入。包括:单列企业税收市区留用部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留用部分;土地增值税;市级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和企业所得税退税(市留用部分);市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市级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指排污费收入、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市级其他收入。
2、市与区共享收入。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划为市区共享收入。包括市集中的单列企业以外的以下六个税种:一般企业增值税市区留用部分;营业税市区留用部分;个人所得税市区留用部分;房产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共享比例为市分享60%,区分享40%.
3、区级固定收入。将有利于调动区级征收积极性,税源较为稳定的税种,以及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划为区级固定收入。包括:资源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区级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和企业所得税退税(区留用部分);区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区级罚没收入区级其他收入。
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为市级收入,但区属以下单位划勘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的,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其土地出让金全部返给各区,按专项资金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今后我市新开征的税种,将根据本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划分。
(二)财政支出划分
市级支出包括:市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谬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劳支出,城市维护费等生产建设性支出;市级承担的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流通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卫生绍费,税务等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李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槎法司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等。
区级支出包括:区级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等生产建设性支出;区级承担的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工业交通等部门的事业费,流通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卫生经费,税务等部门的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等。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市级固定收入、市与区共享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均以1999年为基期年。
(二)税收实行单列的企业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一汽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电业局、水务集团(长春市自来水公司)、长春市灯泡电线厂、长春市电信局、长春市铁北热电厂、长春客车厂、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卷烟厂、长春一汽四环股份有限公司、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长铃集团公司。
(三)按新体制进行测算,在保证区既得财力的情况下,市对区的下划与区对市的上划相抵后,表现为市对区净下划的区,由区对市定额上解;表现为区对市净上划的区,则由市定额补助。原体制的结算事项适当予以调整。
(四)中央、省对市财政的税收返还和专项补助属于区的部分直接分解到区;区对中央、省的各项上解不变。
(五)教育费附加按全市收入总额的20%,根据各城区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数确定额度,划拨给城区,用于中小学校舍建设和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排污费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使用按《长春市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规定办理。
(六)新的财政体制确定后,相应调整税收征管办法,将市国税局的涉外、吴淞分局和市地税局的涉外、个体分局征收的税收就地缴入属地各级金库,不再集中征收。
(七)开发区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到期后,统一执行新的财政体制,按新体制测算,以1999年开发区留用收入为基数,以后每年税收收入增量部分按50%的比例上解市财政。对有关开发区的税收基数划转问题,由市区两级财政结算办理。
(八)为加快双阳区的发展,将存双阳区征收的市级固定收入暂划归双阳区使用。
(九)市客运管理处的税收以及各项非税财政收入为市级收入。
(十)有关1998年部分行政区划调整遗留问题的处理,朝阳区双德乡划归绿园区和高新开发区的财政收入转移问题,以1998年实际收支数为基数一次性划转;南关区新立城镇部分村屯和长春电影城规划区划归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的财政收入转移问题,按市政府会议纪要办理。
(十一)已经剥离给各城区的企业办学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基期年的‘基数部分,一次性划转,新增各项支出均由所在区承担,剥离学校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市、区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已经剥离给市教委的企业办学经费及以后新增各项支出均由市财政承担,剥离学校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市和企业各承担二分之一。今后类似问题要按照企业隶属关系进行剥离,经费基数、新增经费和债权债务关系统一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十二)完善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财政管理体制。各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决定精神,解决好对街道办事处的财力分配问题,筹集和安排好社区服务和建设经费,建立健全对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收支审批制度,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的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根据这次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完善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研究制定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壮大财政实力的措施办法,加快区乡一体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七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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