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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长府办发[2001]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9-2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日

长春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机构改革方案》,保留长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是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市财政局。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地方性审计工作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监督、协调我市和县(市)、区审计机关的工作业务。
(二)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报告工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它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市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八)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承办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审计局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定全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调查研究、信息宣传、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派出审计机构财务和资产管理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联系派出审计机构、特约审计员。
(二)法制处
负责全市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草拟及修改和报批,办理有关的协调工作;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局机关和派出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规范审计业务文书和程序;组织和办理审计行政处罚听证;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的法制工作。
(三)财政金融审计处
拟定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市国库系统办理市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负责审计市国有金融机构信贷计划的执行和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负责审计与市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所属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五)经贸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集团和各开发区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经贸审计业务。
(六)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七)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它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市属国有施工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九)外资运用审计处
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开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经济责任审计处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派出审计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派驻纪律检查组(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92名(含划拨原稽察特派员助理行政编制6名),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纪检监察专项行政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各1名)。

  五、其它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设立市审计局审计派出机构,名称为市审计局特派审计工作处,处级建制,行政编制10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代表市审计局行使审计职能,负责承办市审计局交办的专项审计工作任务。其人事、财务、后勤、党务等由市审计局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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