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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市会计委派制实施方案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昌市政发[2001]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9-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昌吉市会计委派制实施方案》和《昌吉市会计委派制实施细则》已经五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市人民政府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昌吉市会计委派制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建立健全单位约束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昌吉市人民政府昌市政发(2000)66号文件《关于印发昌吉市会计委派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市会计委派工作采取四种方法,即:市级单位按系统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对财政拨款多、预算外收入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委派会计主管;对一些会计业务量较少的单位实行代理记帐;乡镇实行统一核算,分户管理,各行政村实行村帐站管。具体方案如下:
一、为便于工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由会计局负责按系统成立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分户管理。
1、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主要是指在党政办公大楼、政协楼上办公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原来已经纳入党政统一核算管理的单位(不含卫生局),不再设会计、出纳岗位,由会计局设立“昌吉市会计管理局党政机关集中核算站”,负责党政机关会计核算及预算外资金的集中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2、撤消建委系统全额、差额拨款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各单位不再设会计、出纳岗位,在建委设立“昌吉市会计管理局建委系统集中核算站”,负责建委系统的会计核算及预算外资金的集中收费、票据管理工作。具体办理核算中心的日常会计核算及预算外资金的收费、票据管理业务。
3、撤消教委系统市直中小学、幼儿园、市成职教中心的会计机构,设立“昌吉市会计管理局教育系统集中核算站”。具体办理教委系统会计核算及预算外资金集中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4、在公安系统设立“昌吉市会计管理局公安系统集中核算站”集中核算,分户管理。各科、所、队不再设会计、出纳岗位。具体办理公安系统会计核算及预算外资金的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5、在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分部门、分行业实行统一委派会计主管和代理记帐。
二、乡(镇)实行统一核算,分户管理。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七站八所(不含乡镇卫生院))不再设立会计、出纳岗位,由财税所统一会计核算,具体办理各站、所会计核算及预算外资金的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各行政村组的会计、帐务,由农经站统一核算管理。
三、核算中心会计业务及票据管理程序要求:
1、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审核、解缴、票据领购等工作由核算中心统一负责,各单位不再分散从财政领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核算中心公开所有收费项目、标准,上墙明示。
2、各单位不得减免应收取的费用,降低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凭“核算中心”开据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再办理各项相关证件手续。
3、核算中心统一会计核算业务,分户进行管理。单位资金坚持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为便于单位开展工作,每个单位设一名报帐员,按照单位实际情况核定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办理零星现金支出业务。同时建委、教委、公安系统设一名中层干部协调本系统与核算中心的各项具体业务。
四、会计人员的选拔、管理及待遇
“核算中心”及统一委派的会计人员,由会计局经过严格的业务考核、理论考试择优选用。被选用的会计人员全部为事业编,按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
五、实施步骤:
1、2001年12月底以前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进行严格的理论、业务封闭考试、考核,择优选用委派的会计人员,竞聘上岗。
2、2002年将其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实施会计委派。
3、2002年对国有控股、独资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
为保证会计委派工作的顺利实施,我们印发了昌吉市会计委派暂行办法并制订了实施细则。我们将在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稳步推进的基础上,分阶段、分步骤认真地实施。
昌吉市会计委派制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我市会计委派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昌吉市会计委派制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机构设立
第一条:成立昌吉市会计管理局,隶属昌吉市财政局管理。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人,办公地点设在市财政局。
第二条:实行政府委派集中管理的会计人员工作关系随之转入会计管理局,编制为事业编。按专业技术职称管理。
第二章 会计委派原则
第三条:针对各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本着积极慎重、摸清情况、区别对待、近亲回避原则,选派合适的会计人员。
第四条:要组织专门考查小组对相关单位的会计帐目全面清理核查,摸清家底,把财务管理的各项工作移交给委派会计,有关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委派会计人员。
第五条:通过对现有各单位会计人员的能力、任职时间、工作业绩等情况的调查了解,建立会计人才档案库,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学习、考试、考核、竞聘,把具有财务管理和监督能力的会计选调到会计管理局。
第六条:选派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即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部门的财会工作;会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工作。
第三章 会计任职条件
第七条: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树立公仆意识,政治思想先进,立场坚定。
第八条:从事财务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反腐倡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九条: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掌握现代管理的有关知识,具有较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会计人员必须具有财会专业中专以上文凭或取得会计员以上职称并持有会计证,在财会工作中无重大违纪,无个人经济问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国家正式干部。
第十一条:会计主管必须具有财会专业文凭、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财会工作五年以上,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财务监督有关知识的国家正式职工。
第十二条: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要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技能、职业道德、现行政策、法规知识的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免予考试,并报昌吉市会计委派制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同时兼有双重身份,即从事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又对单位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负有监督责任。
第四章 会计职责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二)负责草拟本单位财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进行纳税申报,协助配合做好本单位的其他经济工作。
(三)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
(四)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直接向会计局报告,否则,视为失职。
(五)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会计局汇报本单位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情况。逾期不报者,将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六)对本单位的重大项目投资,在决策时应积极主动向决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拿出较为准确的投资效益分析及其他建设性意见,供决策者参考、借鉴。
(七)接受所在系统及被委派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上报的财务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单位领导共同负责。
(二)对单位违反《会计法》的第四十三条至四十八条的规定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属本人所为,将视责任大小给予行政罚款、通报批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对单位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单位的会计资料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会计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会计管理局直接管理全市财会人员的考核、任免,定期向市会计委派制领导小组专题汇报有关会计管理事宜;按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签发会计委派证书;负责会计证年审以及会计人员任职时间、业务、工作业绩等具体工作。建立会计人才档案库,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十八条:对会计管理局实行委派会计集中核算方式的单位实行报帐制。
第十九条:由会计管理局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单位不保管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会计管理局经费由财政局按人员编制核定,公用经费核定略高于一般预算单位,主要用于业务培训、会计档案资料保管、大宗帐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等的印刷费及会计电算化方面的设备购置、消耗材料等的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实行委派的会计人员工资由会计管理局统一发放。
第二十二条:实行会计委派制前各单位的会计资料由原单位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到退休年龄时,委派终止,其退休费由会计管理局发放。
第二十四条:会计管理局定期不定期对各分管会计的会计工作进行抽查,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分清责任给予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考核办法,落实奖惩措施,把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信息的质量与会计人员工资、福利、荣誉紧密挂钩。
第六章 会计委派人员选招程序
第二十六条、委派会计人员须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会计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选招。
1、首先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岗在编现职财会人员中选招。
2、经考试、考核被录用人员连人带编划转市会计局。
3、不足部分从统招大、中专院校财会类毕业生和企业单位财会 人 员中选招。
第二十七条、参加公开招录、招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质端正,热爱会计工作。
2、具备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和助理以上(含助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岁)。
4、无严重违反或参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选招工作在市会计委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区、州人事部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选招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由市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章 集中管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符合《昌吉市会计委派制管理暂行办法》的委派会计任职条件,经财政部门上报市会计委派制领导小组通过后,人事部门办理工资、编制转移手续,个人档案、组织关系转入会计管理局。
第三十条: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及津贴、补助由财政局统一拨款,会计管理局统一发放,委派人员的住房维持现状。
第三十一条:委派会计同会计管理局签订任期目标责任状,既对管辖单位财务负责,又对委派单位负责。对单位财务开支具有事前参与权,对不合理开支有一票否决权,同时定期接受考核。
第三十二条:取消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会计人员岗位和银行帐户,各单位的存款余额转入会计核算中心,由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分户管理,分单位建立和登记帐薄以及编制会计报表,有关单位实行报帐制。
第三十三条:积极稳妥地推行会计电算化工作,会计人员在要求的期限内全面掌握计算机财务核算和管理,否则,不具备主管会计资格。
第三十四条:建立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年初按统一口径和标准给各单位下达综合财政预算收支指标,各单位按预算指标组织执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局按进度拨给会计核算中心。
第三十五条:委派会计人员严格执行收支审批制度,单位所有收入必须以财政核发的统一收费、收款票据取得,并要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单位财务支出必须由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执行票据稽核管理制度统一由委派会计到财政局领购缴销。做到交旧领新,限量领购,票款同行。
第三十六条:实行集中管理的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零户统管”,取消单位收入过渡户及支出户,收入直达财政专户,支出由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后由财政核拨给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封闭运行,减少过渡中间环节。由用款单位到核算中心报帐。
第三十七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财务核算,使用统一规范的帐本、凭证、报表,其余除本系统统一制定的内部帐本、凭证、报表外的均在财政局领购。
第三十八条:经会计局年终考评,不合格或不胜任工作的会计 人员,待岗再培训。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再培训期间费用自理。如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会计局将上报市会计委派制领导小组,建议调离财会工作岗位。
第三十九条:会计管理局每年对财务人员进行考评和述职,对成绩突出的财务人员,在全市大会上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财会管理上问题较多的单位,对财会人员予以处罚并通报。
第四十条: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故意违犯会计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由执法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款追究责任,并相应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和委派证书,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敢于秉公办事,遵守财务制度,对违法行为坚决抵制的,会计局给予大力表彰,对挽回国家损失的财会人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予以嘉奖。切实保障委派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干扰和打击报复委派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严加查办。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无权自行调整会计人员,单位认为会计人员确实不配合单位具体业务需更换调整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会计局,会计局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换决定。
第四十三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包括所有会计凭证、帐薄报表、资料等,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各乡镇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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