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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企[2000]20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05 | 生效日期:2000-12-05 |
各市、县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 000]4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排污费必须主须主要用于污染源治理和区域性污染的防治,不得挪用。各市代征的中央、省属排污单位的排污费、要明确通知排污单位直接缴入省财政代收费专户、不得缴入其他过渡户,仍滞留在过渡户的省级排污费,应立即缴回省财政代收费专户。
附件: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2000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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