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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府[2000]8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2-19 | 生效日期:2000-12-19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精心组织实施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有关政策,根据中央的部署和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二、在车辆购置税、燃油税出台前,各级交通、公安、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发[2000]3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要求和现行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继续做好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维护征费秩序,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三、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应按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计划、物价、交通部门按国家主管部门的实施方案草拟制定,另行下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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