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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专项控制商品审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财预字[2000]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0-12 生效日期:2000-10-12
 

各市、地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43号)要求,确定取消对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进行审批的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级一律不再对社会集团购买国家专项控制的8种商品进行审批。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不再到控购管理部门办理“准购证”申领手续。

  二、取消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后,供货部门的供货,银行部门的结算,财务部门的付款、报销,邮电部门办理无线移动电话登记和发号手续,车辆管理部门核发车辆牌照,交通运管部门核发营运证、非营运证等,不再以各级控购机关核发的“准购证”
作为办理依据。

  三、取消专项控制商品审批后,行政事业单位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要列入同级部门预算,逐步实行政府采购,具体按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制止铺张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取消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周密部署,与公安、交通、物资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搞好工作衔接,将取消专项控制商品审批的规定落到实处,避免给单位购买车辆领取牌照等工作造成不便。

山东省财政厅
20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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