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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鼠防专项资金和车辆设备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卫疾控字[2005]3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0-08 | 生效日期:2005-10-08 |
各有关盟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由自治区采购的中央预算内鼠防专用皮卡车已分发到各有关单位,专项资金也已全部下拨到各有关旗县,生物安全柜也即将下达。为了加强对上述资金、车辆及设备的管理,确保这些财物真正用于鼠疫防治工作,促进鼠防工作的深入开展,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央预算内鼠防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我区鼠防工作,体现了国家对我区的重视与关怀,对于促进鼠防工作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述财物管理使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区下一步项目的争取,关系到鼠防有关策略的落实。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财物的管理工作,任何单位严禁转卖、转借、挪用、占用和调换项目资金、设备、车辆,确保资金和设备真正用于鼠疫防治工作上。如发现有违规现象,自治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自治区有权收回专项资金及车辆和设备。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资金及设备、车辆管理规章制度。要依照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各项目单位资金、车辆和设备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考核,确保资金和设备、车辆使用合理,提高使用效率。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有关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挪用。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有关要求,参照自治区卫生厅下发的强毒室建设图纸,抓紧开展强毒室建设,确保土建工程如期建成,发挥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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