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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财政厅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财办[2001]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2001-01-04
 

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是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监督,推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的重要环节;是宣传财政工作,增进社会各界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方面;是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改进财政工作,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有效地做好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工作,经财政厅党组研究决定,特建立本制度。

  一、原则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重要意义。
2、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态度要诚恳,接待要热情,接谈要耐心,工作要认真,方法要得当。
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要逐一登记,逐一交办,逐一督查,逐一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要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作为改进和加强财政工作的动力。

  二、联系方式
1、省财政厅从在皖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中聘请部分代表和委员建立固定联系。人员范围:兼顾农、科、教、卫、工商管理、经济界及民主党派人士,考虑代表面。
2、各市地财政局也要从本地聘请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立固定联系。

  三、联系内容
1、定期寄送文件资料。省财政厅将定期向固定联系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寄送财税专著、《安徽财政信息》、财政工作简报、部分《送阅材料》、财政报刊杂志(《中国财经报》、《安徽财会》、《安徽财政研究》、《安徽会计研究》、《安徽地税》等)、会计材料等。
2、定期给固定联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函,征询对财政工作的意见、建议。
3、组织召开座谈会。每年召开两次固定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上、下半年各一次),通报财政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和委员对财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举办活动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联络处,省政协经济委、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新闻单位列席。如遇特殊情况,增加会议次数。
4、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财政工作调研。对全省性的财政专项调研活动,根据情况,不定期地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5、组织专门的考察、视察活动。对各地财政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根据情况,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工作视察,推进财政工作的开展;在组织对外省市财政工作学习、考察时,根据情况,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促进我省财政改革和发展。

  四、承办部门省财政厅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由财政厅办公室负责,落实专人具体承办。各市地财政部门办公室也要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并同省财政厅办公室保持联系。

  五、建议办理
1、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办公室要负责登记、整理,并提出分办方案,呈送厅领导审批后,将意见、建议落实到有关处室单位或有关市地财政局办理。
2、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要指定专人负责,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一般意见和建议应在1个月内办结。
3、厅办公室负责催办,加强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落实工作的督查,保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得到及时的回复,保证每一件建议得到认真办理。
每年座谈会期间,向代表、委员报告反馈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答复稿,要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厅办公室,办公室报厅领导签发后,按统一的答复格式答复代表和委员,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
5、各市地在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过程中,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也要及时报省财政厅办公室备案。
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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