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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应缴预算收入管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财政法[2001]9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10-09 | 生效日期:2001-10-09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确保应缴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完善支出管理制度,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性收费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仲裁费及鉴证费、商标注册费、经纪执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经纪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等;罚没收入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收取的罚款。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行政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经纪执业人员资格考试费和资格证书工本费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28号)等规定的收费项目(见附表一)和现行收费标准,不得越权新增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擅自提高收费标难。各项收费和罚款,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应缴预算收入必须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具体执收、执罚单位不得设立账户。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入国库。省级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统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关规定汇缴省级财政,其中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的部分,由省工商局统一上缴;罚没收入(不含辑私罚没收入),按照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罚设收入解缴及经费供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8]1275号)实行罚缴分离的管理办法。缉私罚没收入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1998]413号)执行。
第五条 为便于省财政厅及时掌握全省工商系统应缴预算收入缴库进度,按规定及时拨付应缴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以下资料:
(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情况表》(表略)
(二)当月缴库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凭证复印件;
(三)财政部门开展监缴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应缴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省财政厅按照收支平衡、核定范围的原则拨付工商部门使用。省工商局应督促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理掌握收支进度,防止应缴预算收入在年终集中缴库、集中开支。
第七条 应缴预算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度综合财政预算下达后20日内将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报送省财政厅,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仍采取按月报送的办法。经常性支出部分应列明分市拨款数额,专项支出部分应附项目论证和详细的预算资料,对不符合规定用途的用款项目或相关资料不齐的,省财政厅有权不予拨付。
第八条 应缴预算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开支范围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不得随意扩大。
第九条 应缴预算收入安排的用于装备购置、房屋维修等项目支出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并结合机构改革,限期分流超编人员和清退自行聘用的临时人员,逐步减少并停止供给超编人员、临时人员经费。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要继续发扬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压缩一般性支出,保证重点需要。对经费管理的薄弱环节,要实行重点监督和控制,坚决杜绝铺张浪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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