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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安徽省救灾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皖财社[2001]95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0-09 生效日期:2001-10-09
 

  第一条 救灾资金是用于灾区群众生活困难救助的专项资金。为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根据《安徽省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要设立救灾资金专户,实行专项拨付、专户管理,并且实行报账制。

  第三条 纳入财政救灾资金专户的救灾资金,包括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含动支预备费安排用于救灾的资金)、上年结转的救灾资金和其他纳入救灾专户用于救灾的资金。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情提出救灾资金的初步分配意见,会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救灾资金专项用于:解决灾民因灾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第五条 救灾专户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或挪用。因特殊情况形成年终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财政救灾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救灾,不得发生超出救灾款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项目,不得从财政救灾资金专户中扣还各种借款,不得用财政救灾资金专户内资金抵缴税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冻结财政救灾资金专户。
财政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年终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条 市、县(市、区)两级的救灾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资金调拨的方式下达到市、县(市、区)金库。县(市、区)、乡(镇)政府在收到救灾资金后,应将上级政府拨付的救灾款及时划入财政部门设置的救灾资金专户,县(市、区)、乡(镇)
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由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和进度直接拨入本级的救灾资金专户。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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