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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价费[2005]2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9-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公安厅,各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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