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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财发[200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2002-03-01
 

各企业主管委、局,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并经市政府同意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区县管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可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各区县财政局应于季度终了25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评估核准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

  三、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0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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