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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11-20 | 生效日期:2000-11-20 |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原由天津市财政局财税管理一、三处负责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调整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税务分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涉及范围:凡在财税管理一处或三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纳税人,自2000年12月1日起,统一到其交纳流转税的地方税务分局,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及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仅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缴纳流转税的纳税人,到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补办税务登记:上述纳税人,凡未在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在2000年12月1日至15日期间,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申报工具初始化:凡采用录入器或软盘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在2000年12月21日至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分局进行申报工具重新初始化。
特此公告。
天津市财政局
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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