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价发[2000]1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O年十一月十五日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3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辽财规字[2000]494号),对有关收费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规定免收登记费的贫困县的中小学、社会福利单位交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每套30元。

  二、登记单位申请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交纳工本费每本15元;增领或补领登记用各种表格,交纳工本费每套5元。

  三、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规范这次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而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培训班,每班次达到42学时,收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含两套材料费60元)。未达到规定培训学时的,应相应降低培训收费标准。

  四、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实施收费前,应分别到各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标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年,至2002年10月31日止。届时如需继续收费,按规定程序报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核定。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编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中编办《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请示》(中编办函[1999]92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的规定,现就各级编办在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时,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取的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事业单位登记时,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初始登记(备案)费每件3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150元。
以上收费包括申请登记、表格、资料、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公告和年度注册(年检)等费用。

  二、登记公告费用按实际支出由申请登记(备案)的单位负担。

  三、收取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备案)费、变更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各级编办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规定贫困县的中小学、社会副利单位除按规定免收登记费外,只交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

  二、登记单位申请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各种表格填错等需补领时,应交纳工本费。

  三、为规范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为,省、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需要开办相关培训班时,按照省培训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参加培训的个人承担。

  四、上述各项中的工本费和培训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项目收费,不得随意扩大、增加和变更收费项目。

  六、执收单位按规定分别到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接受财政、物价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中的规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2年,即自2000年11月1日至2002年10月31日止,到期后将此期间的收费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如需继续收费,按规定程序报批。

附件《关于批准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请示》(中编办函[1999]9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编办”)在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时,向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收取登记费(包括初始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二、事业单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各级编办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事业单位登记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办理事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发生的制作证书、印制表格、配备资料、撤销登记公告、进行年度注册等方面的开支,列入各级编办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五、各级编办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事业单位登记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