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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及其补充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地税法字[2001]15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9-25 | 生效日期:2001-09-25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和《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与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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