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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财税[2001]57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2001-09-29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财税[200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四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1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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