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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帐务处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地税计字[2000]2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0-07-24 | 生效日期:2000-07-24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件《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帐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0]35号)转发给你们,文件中已明确对在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新欠和陈欠的处理办法,希望你们认真学习,严格按总局的要求调整帐表,10月份编报的9月份《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应征”和“待征”类科目的年初数特许与8月份以前的报表年初数不一致,但一经改动以后不再变,有变动的要附文字说明,连同会计检查报告一并报送省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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