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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本区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藏教委字[2000]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27 | 生效日期:2000-07-27 |
各地市教体委、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我区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1997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制定的,与全国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与深化教育改革的形势不相适应。根据全国第三次、自治区第六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最近下发的《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明电188号)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学校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1、我区对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的学生继续实行免收杂费的政策。城镇学生杂费标准调整为:小学生每学期由现行20元调整为70元,初中生由现行30元调整为100元。
2、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小学、初中特长班学生,每生每学期收费200元。
3、对少数不服从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跨片区另行选择学校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小学每生每学期由现行300元调整为4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由现行400元调整为600元(不含杂费)。
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标准 高中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校生收取住宿费。
1、学费标准:普通学校每生每学期由现行80元调整为200元,自治区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500元。取消普通高中农牧民子女免收学费的规定。
2、住宿费标准:每生每学期由现行50元调整为100元。
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 高等、中等职业教育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向所有专业的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1、学费标准:高等学校每生每学年由现行1200元调整为2800元,热门专业可在20%范围内上浮,师范、农牧林等专业可在20%范围内下调。中等职业学校不超过每生每学年2000元,各专业收费标准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自主决定。高等学校热门专业上浮收费的情况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2、住宿费标准:高等学校每生每学年由现行280元调整为800元,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学年由现行200元调整为500元。
四、城镇公办幼儿园收费问题 幼儿教育属社会福利事业。近几年来,我区城镇民办幼儿教育发展迅速,为推动城镇幼儿教育事业协调健康发展,城镇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在物价、卫生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自主确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物价部门备案。
五、为适应我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需要,对在我区各地就读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无当地户口的学生,凡服从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不再收取借读费,各项收费与当地户口学生同等对等。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制订切实可行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问题。 1、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现行政策要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继续坚持定向奖学金、特困学生补助制度。对就读师范、农牧林、藏医专业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继续按现行标准实行专业奖学金政策。
2、贯彻落实助学贷款政策。对高等学校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由自治区财政贴息,从自治区教育经费预算中支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要求,做好助学贷款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尽量简化手续,做好服务工作。
3、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认真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对就读我区各级公办学校的城镇居民子女学生,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凭居民委员会或企业的证明,经学校核实后减免杂费、学费。对就读我区普通高中的农牧民子女学生,凡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凭乡政府及县教育局的证明减免学费、住宿费。对就读我区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农牧民子女学生,家庭经济有特殊困难的,凭乡政府及县教育局证明,经学校核实后减免学费。
4、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有特殊困难的学生要发放助学金。除专业奖学金由主管部门另行安排预算外,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安排学费收入的10%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和特困学生的助学金补贴。
5、高等学校各专业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师范农牧专业要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新入学的学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并解决好生活问题。然后再根据经核实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别采取上述奖学金、贷款、学费减免、助学金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七、学校收取的学费、杂费是学校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费、杂费的收取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县以上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规章制度。对高收费、乱收费、“双轨”收费的学校,要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次调整收费标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从2000年下学期的新生开始执行,老生实行老办法,住宿费标准新老学生从2000年下学期起同时执行。中小学校收费标准,新老学生均从2000年下学期起执行。本通知由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负责解释。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过去联合下发的关于收费问题的文件,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西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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