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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关于禁止乱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藏教委字[2000]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27 | 生效日期:2000-07-27 |
各地(市)教体委、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最近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在不断完善和规范我区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了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配套改革政策和措施,这对深化我区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继续抓好学校收费专项治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和学校为治理乱收费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就全区范围看,存在不少问题。个别地区、个别学校对治理乱收费工作认识还不够到位,宣传力度不够;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够完善、规范;收费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比较薄弱;乱收费现象在个别学校时有发生。为此,现就禁止乱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费立项审批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制定和调整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由自治区教育厅提出方案,会同物价、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共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未经批准或超越规定的收费以及拉“赞助”、搞摊派行为,均属乱收费,都应受到严肃查处。
二、加大收费宣传和监管力度。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出台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应向社会、学生广泛宣传、增强透明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当前,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收费项目限于杂费、借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项目限于学费、住宿费,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项目限于学费、住宿费。除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课本费、作业本费、少量的班费等代收费外,学校自立的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
三、杂费、借读费、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各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教委关于印发《1997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教委印发的《加强我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要结合本地区学校收费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大专项治理和“标本兼治”的力度,加强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学校收费定期报告制度。各地市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对所辖学校的收费情况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清理和自查,并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监察厅将联合组织工作组对各地市和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制止,并向全区进行通报。 各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都要设立收费监督部门和举报电话。自治区教育厅的监督部门设在纪检监察室,举报电话:6323304。自治区物价局举报电话:6322815。自治区监察厅举报电话:6322166。
六、加大违规违纪乱收费的查处力度,对不听招呼,明知故犯、顶风违规违纪的乱收费,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行严肃处理,除清退和收缴违规违纪所得外,对校长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
西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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