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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部分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0]4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27 | 生效日期:2000-07-27 |
市教委:
你委《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财(2000)18号)收悉。为进一步提高招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实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和公正,经研究,同意对该中心部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并对部分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一、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参照普通高考报名、考务费执行,即报名费每生3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5元。
二、招生考试查询费(考生自愿查询)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复查考试成绩费参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津价费(1999)460号”文件中规定的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复查考试成绩费执行,即每生每科10元。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统一为报名费每生每科1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20元(按照国家规定开考的职业技术专业实践课程考核加收10元,所开考的专业应事先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原规定的全日制应用专科专业命题协调费及委托验收和认定学历考试补助费不再另行收取。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该中心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0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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