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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有关材料的通知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会协[2000]第46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
| 发文日期:2000-08-0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银发[2000]第22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办法》规定精神,认真做好金融相关审计业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收到《办法》后,立即转发给辖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一并告知。
二、具备《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拟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有关证明材料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出具证明函,连同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证明材料于8月31日前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
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证明材料包括:
(1)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载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的时间、批准文号,职业道德记录,熟悉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人员情况,最近三年内有无因严重工作失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
(2)注册会计师名单。
(3)经过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具备《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拟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有关证明材料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有关指标汇总后(见附件)于8月31日前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四、为便于金融机构与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联系,请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将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填列到本通知附件中,连同电子文档(Excel格式)一份于8月31日前一并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电子文档以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五、凡按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协字[2000]第26号)、《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协字〔2000〕27号)文件规定扩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本通知附件中的注册会计师、其他从业人员、99年业务收入等指标,以合并、吸收专业人员后的指标口径计算。
六、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认识认真贯彻《办法》精神,做好金融相关审计业务工作,对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上规模、上水平,不断开拓注册会计师业务新领域的重要意义,及时、认真、严格地按《办法》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料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超过报送时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再受理。
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直管事务所的申报材料,应于8月25日前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审核、汇总。
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将于近期内对符合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进行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培训。有关培训事项另行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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