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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1月18日发布的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分所,名称为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
二、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接受总所的统一管理,总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所的办公场所:上海市卢湾区斜土路788号3楼303室;分所负责人:饶永;分所注册会计师:饶永、占小虎、尹勤、陆莹、孟庆祥、曾雅嫦。
四、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今后如变更上海分所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场所或撤销上海分所,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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