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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关于在中小学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郑价费[2000]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20 生效日期:2000-07-20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文体)委、财政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
  为加强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校方的合法权益,增加中小学收费政策的透明度,便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根据《郑州市物价局、教委、财政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郑价费[2000]25号)的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中小学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现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行收费公示制度是加强对学校收费管理的需要,是学生家长和社会了解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有效手段,它便于社会对学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对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抵制学校乱收费,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今年9月1日前,各中小学校要在校内显著位置以统一格式,公开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咨询、举报电话。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否则,学生家长有权拒交或拨打举报电话。

  三、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提高对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认识,加大对中小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使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不走过场,确实起到应有的作用。开学以后,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每个学校的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各学校是否推行了公示制度,是否按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收取公示之外的费用。对不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取公示之外费用的学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典型案例要在新闻界给予曝光。

郑州市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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