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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教计[2000]84号、浙财综[2000]83号、浙价费[2000]26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02 生效日期:2000-08-02
 

各市、县(市、区)教委(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0]69号)精神,加大对教育的投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就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办法。建筑高等教育费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代征。具体代征部门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专用票据”。在收费时,向缴费单位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专用票据并加盖“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收讫章”。

  二、经费管理和使用。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由财政按实际征收额的4%比例返回代征部门,用于支付各项代征费;其余部分按30%划入省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发展省属高等学校及支持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按70%留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发展当地教育事业。上缴省部分,各市、县(市、区)财政须按季(在每季后10天内)上缴。省财政厅负责与市、县(市、区)财政定期结算并统计缴入专户的情况,向同级政府和教育、建设部门通报。

  三、票据管理和结算。“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负责发到各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及时转发到县(市、区)财政部门。所需印制费用在省级分成收入中直接列支。

  四、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征足用好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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