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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煤炭产销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政办发[2005]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9-21 生效日期:2005-09-21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统计局、省煤炭局、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提出的《关于加强全省煤炭产销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全省煤炭产销统计工作的意见

  煤炭是山西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煤炭产销统计是各级政府进行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煤炭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对于山西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但从近期全省煤炭统计情况看,我省部分市、县煤炭产销统计(主要是地方煤矿)存在着数据失真等明显问题,出现了严重的产销和出省外销量倒挂的逻辑性差错。直接影响各级各部门对经济发展现状和走势的正确分析和判断,对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着重大影响。为了确保煤炭统计能够真实地反映全省煤炭产销的准确情况,切实搞准煤炭数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事求是地上报煤炭产量,不得少报、瞒报,从源头上保证数据真实可信。各级统计局、煤炭局、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运销公司、煤炭进出口公司要高度重视煤炭产运销统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当前煤炭产销统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认真落实有关措施,尽全力确保煤炭生产和销售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二、加强煤炭产销统计的监督检查。统计局、煤炭局、煤炭销售办公室、煤炭运销公司、煤炭进出口公司要对煤炭产、运、销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煤炭产、运、销台账和原始资料的建立、健全及完整性,检查煤炭产、运、销统计数据质量情况,如果发现统计数据失真和不实的单位要限期整改。

  三、9月份在上报1-8月份产量时,各级统计局、煤炭局要根据当地煤炭的销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1-8月的产销存数据进行分析,将1-8月份漏报产量一并上报,并附漏报产量情况文字说明。

  四、建立煤炭产量定期评估制度。评估以各地煤炭出省数量为基数,在考虑本地煤炭消费量和地区间调运形成的煤炭销售总量的基础上,对本地的煤炭生产量进行调整和修正。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煤炭消费情况月度统计制度,由统计局按月进行全面调查,作为评估各市煤炭消费量的主要基础数据。

  (二)完善煤炭销售调查制度。由省煤炭销售办公室、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负责对本系统报表单位省内各市间煤炭购进量交叉情况进行月度全面调查,在煤炭重点企业及各级煤炭运销公司现行《煤焦产品产、销、存表》外销煤炭的购进量中增加购自省内其它市(某某市)指标,分别报送省统计局和省煤炭销售办公室。
  从8月份起,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按月组织本系统内《煤焦产品产、销、存表》的填报工作,汇总后直接报省统计局和省煤炭销售办公室。同样,在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经营的煤炭购进、销售、库存情况表的煤炭购进量中也增加购自省内(某某市)指标。
  各市煤运公司、煤炭进出口公司的上述报表在报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时报市统计局和市煤炭局,各级统计局和煤炭局据此作为平衡本区域原煤产量数据的依据。

  (三)开展重点企业各市间煤炭产销量的流向交叉情况一次性调查。由省统计局会同省煤炭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在电力、炼焦、化工、冶金等行业进行。
  上述各项调查制度由省统计局另行下文。

  (四)各市统计局、煤炭局在上报定期报表时要进行勾通,按月以煤炭生产统计数据为基础,结合煤炭外运、消费、资源流向情况对本市数据进行评估,如果出现较大出入,则以出省铁路、公路外运量,结合本地煤炭消费量评估数据为准,确定各市的煤炭实际产量数据并正式上报。省统计局也将按上述做法对全省及各市煤炭产量数据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全省和各市煤炭产量数据上报并对外公布。

山西省政府
2005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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