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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账务处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国税计[2000]8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0-07-21 生效日期:2000-07-2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账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办发[2000]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领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精神,按照总局紧急通知的要求,对欠缴税款和呆账税金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核实。

  二、对于这次各地自查中查出的已进行会计核算但上报欠税时隐瞒未报或少报的欠税,一律在10月份编制9月份会计报表(含电月报)时如实反映上报,其他月份不作调整。同时,9月份的《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应征”和“待征”类科目的年初数与8月份以前的报表年初数允许不一致,10月份以后的年初数必须与9月份的年初数完全一致。省局组织的检查中查出的隐瞒欠税,不论是否已进行会计核算,一律视同新欠作账务处理。

  三、对于这次检查中查出的隐瞒欠税数,各市地局应于9月10日前将“隐瞒欠税情况表”(包括所属县、市局)在上报本地区的检查报告时,作为检查报告的附列资料一并报送省局计财处。

附件:《隐瞒欠税情况表》(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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