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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国税发[2005]1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领取计划的编报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综合考虑纳税人数量、政策变化、征管调整、票据库存量等因素,本着“勤俭节约、保障供给”的原则,科学编制下年度的财政票据领取计划,每年10月30日前向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报送,报送路径:FTP/省局CENTER/计划统计处/税收票证/税收票证领取计划/XX年度。

  二、印制发运费用的结算
  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结算财政票据的印制和发运费用。

  三、有关软件的应用及修改
  有关财政票据式样另行下发。
  财政票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各地国家税务局应使用税收票证管理软件编制领取计划、用存报表等,软件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修改。
  潍坊、滨州等市国家税务局应及时对税库银联网系统做好升级维护工作,增加有关功能,支持《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的使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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