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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同意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批复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深注协秘字[2000]93号 | 发文机关: | |
| 发文日期:2000-07-2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报来的“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市设立分所”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吸收合并深圳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成员所),设立“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同时注销“深圳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成员所)。
二、经审核,所报合伙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意陈勤慧、孙宜、卢旭蕾、肖庆华等4人为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合伙人,同意陈勤慧为分所的负责人。负责人及合伙人变动须报知我会备案。
三、原则同意深圳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成员所)与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协议。
四、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深圳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成员所)的法律责任及债权债务由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原深圳中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及债权债务由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原业务档案由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负责保管及接待查询。
六、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内部管理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分所应按属地原则接受当地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
七、请持本批复及相关材料到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到公安局刻制新印鉴。同时交回原深圳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成员所的执业许可证。
八、请市注团体预留深圳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成员所)及新刻制的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公章、业务专用章印模。
九、同意深圳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成员所)的注册会计师转入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执业,并请到市注协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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