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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对《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中“综合开发区”规模的答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价房字[2000]第29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26 | 生效日期:2000-07-26 |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
近几年来,各地市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过程中,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晋价涉字[1993]第13号文件《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中所指的“综合开发区”的规模问题,多次进行请示,要求给予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综合开发区”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住宅建设开发小区,由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进行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参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现将我省住宅建设开发小区规模确定如下:新建面积地级市在8万平方米以上(太原市10万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在5万平方米以上、县城在3万平方米以上。
山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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